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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台上字第1823號|請求損害賠償|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而劉炳曜肇事時所駕駛之車輛,車主 為劉炳榮,劉炳榮係靠行於上訴人公司,已據劉炳曜於警訊時供述甚明,且為上訴人 所不爭執,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 六三號判例要旨,劉炳榮及上訴人均應對被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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